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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发布时间:2016-02-14作者:来源: 点击:
项目名称:广安主城区停车收费管理采购管理服务机构
项目编号:GAZFCG2016- 027 号
采购人:广安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一六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第二章 服务商须知
第三章 投标资料表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章 采购详细要求
第六章 采购合同范本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广安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广安主城区停车收费管理采购管理服务机构”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诚邀国内合格的服务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内容
1、项目内容:广安主城区停车收费管理采购管理服务机构
2、项目编号:GAZFCG2016- 027号
二、竞标人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停车管理服务经营企业,且在有效经营范围内;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包括集成器)和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本次招投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6年2月24日14:00-14:30提交响应文件;2016年2月24日14:30准时开标(北京时间)。
四、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和开标地点
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 (广安市河堰路170号)
五、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及方式:
凡有意参加竞标者,请于 2016年2月6 日 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16年2月19日17时00分,登录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http://www.gaggzy.com/),点击“广安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企业用户” 获取谈判文件,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备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广安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企业用户”内,请按说明操作,否则责任自负。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广安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胡女士 电 话:18188325118
采购代理机构: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826-8885678
2016年2月
第二章 服务商须知
1. 采购人、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详见附后“投标资料表”
2. 采购预算
3.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 采购方式
5. 合格的投标服务商
5.1 投标服务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谈判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具体投标服务商资格详见“投标资料表”)
5.2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服务商应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5.3 项目为单一品目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服务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应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以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首次报价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投标人;投标产品为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最多只能有2家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超过2家参加投标的,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首次报价最低报价的2家作为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4 项目为多品目的,如果有多家服务商部份投标产品以同一品牌参加投标的,其预算金额超过项目总预算30%的按此公告第二章5.3处理。
5.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服务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6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服务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服务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数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7 2家以上的服务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联合体投标
6.1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投标费用
7.1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服务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全部费用。
8. 质疑、投诉
8.1 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服务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服务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服务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模块查询)。
8.2 投标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和答复
(1)质疑的提出时间: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根据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接收并答复服务商对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资质要求的质疑。
9.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构成
9.1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9.2 投标服务商须知;
9.3 投标资料表;
9.4 附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承诺书、偏离表等);
9.5 采购详细要求;
9.6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样本)。
10. 服务商响应文件由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构成(各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分册装订。
10.1 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要求提供的资格性响应文件;
10.2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的技术、服务性响应等文件。
11. 投标要求
11.1 报价和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11.2 报件中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报价,投标服务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服务商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服务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谈判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11.3 竞标报价是指货物的报价和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运输、装卸、验收合格所需的各种费用、必要的保险费用、各项税金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等所有费用的总和。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1.4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要求,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1.5.1 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重大偏离:
(1)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报价表没有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3)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了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
(4)投标人的最后报价超过了采购人的预算控制价;
(5)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
(7)售后服务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
(8)投标产品没有完全符合打★号的技术指标、参数;
(9)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报价处理。
11.5.2 非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
(6)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响应文件有上述(1)--(4)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谈判小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2.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2.1 资格性响应文件单独装订成册,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单独装订成册,每项文件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公章。
12.2 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均提交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12.3 资格性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2.4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40天内有效。
13. 谈判
13.1 谈判小组对服务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参加谈判的服务商。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谈判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13.2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服务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13.3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获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谈判文件内容,将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服务商,并做好书面记录。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13.4 谈判过程中,服务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谈判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5 采购项目(同一审批表内分包的)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再评审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但事先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临时调剂的内容,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服务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服务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服务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服务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13.6 谈判结束后,谈判达到服务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谈判小组要求服务商进行报价。本项目采取多轮报价,服务商在谈判结束后现场报价,报价表须密封后递交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服务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服务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13.7 谈判小组经过二轮及以上谈判后,服务商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服务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服务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14.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参加报名的服务商不足三家的;
(2)递交响应文件的服务商不足三家的;
(3)通过资格审查的服务商不足三家的;
(4)参加谈判的服务商均被淘汰的;
(5)服务商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本次采购项目最低限价的;
(6)法律法规、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应予废标的。
15. 成交结果确定原则
15.1 服务商应对本项目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并标明单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与每个品目号相对应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5.2 本项目由谈判小组对最后有效报价的服务商,按照报价由高到低依次列出前三名报价服务商名单,采用最高评标价法直接确定成交服务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最后报价最高的服务商作为成交服务商。
15.3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响应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16. 谈判保证金
16.1 谈判保证金为人民币,由投标服务商按“投标资料表” 的规定缴纳,并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40天内有效内保持有效。如不按规定交纳,其投标将无效。
16.2 下列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按相应办法处理:
(1)服务商逾期递交响应文件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所缴保证金总额40%的标准扣缴其谈判保证金;
(2)凡决定参与此次政府采购的服务商,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递交响应文件或无故不参加评标会的,所交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3)服务商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的;
(4)中标服务商未按有关规定到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5)中标服务商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不供货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17. 谈判小组组成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等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18. 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中标:
18.1 超出经营范围竞标;
18.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8.3 投标服务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8.4 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
18.5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9. 成交服务商的确定
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原则直接确定成交服务商。
20. 成交通知书
20.1 成交服务商确定后, 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服务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0.2 成交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参见“投标资料表”。
20.3 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投标服务商解释未中标原因和退回响应文件。
21. 签订合同
21.1 成交服务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合同正式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送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和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备案。
21.2 如成交服务商不按采购文件要求及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视成交服务商违约,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成交服务商的全部谈判保证金。
21.3 成交服务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服务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服务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2. 货款支付
22.1 付款方式(具体详见“投标资料表”)。
22.2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服务商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中标单价进行计算。
22.3 采购过程中,如采购人、投标服务商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查期间、被行政处罚期间,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延期支付货款。
23. 履约保证金
23.1 签订合同前,成交服务商应按竞谈文件上确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向采购人交足履约保证金,否则,视成交服务商违约,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成交服务商的全部谈判保证金。
23.2 签订合同后,如成交服务商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4. 解释权
本采购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本采购代理机构。
25. 文件中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