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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交投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1-11作者:来源: 点击:
广安交投集团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太阳成集团tyc7111cc(下称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负责监督、指导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独立承担安全生产的法定主体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下称安委会),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安全领导任副主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安办),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配备一名安全专员。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须按要求组建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按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专兼职人员。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客运站、建设施工企业必须足额配备安全专职人员,持证上岗。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集团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二责任人,对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责任;集团公司其他分管领导,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办主任是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三责任人,具体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分级管理原则,承担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安委会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2.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分解下达集团公司的安全目标责任。
3.建立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4.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成果,总结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5.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安委会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1.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主持集团公司安委会的全面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指导、监督和检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安委会重大会议,定期召集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副主任和安委会办公室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障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导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研究提出对重特大责任事故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 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1. 主持安委会日常工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
2.积极协助安委会主任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订并实施集团公司的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随时掌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安全重大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
4.督促集团公司各部门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春运、汛期、黄金周、安全月、反“三违月”、“11.9”消防宣传日等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组织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5.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分解下达集团公司的安全目标责任,并督促落实。
6.督促集团公司旅客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汽车客运站源头安全、公交车、出租车的运输安全管理;督促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协调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工作,牵头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安委会其他副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1.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按照集团领导的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协助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及常务副主任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和工作联系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其分管的工作中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安排、布置、检查业务工作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3.及时研究和发现业务管理中影响安全生产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手段加强安全管理,增添新的安全措施和办法。
4.落实安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安办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组织起草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综合指导、监督和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责任。
3.拟草安全管理文件,承办安委会会议、每季度安全例会及安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4.负责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分解下达集团公司的安全目标责任,负责日常安全检查考核,并督促落实。
5.按照“抓基础、抓源头、抓落实、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单位自查安全隐患,并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6.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故和安全工作报表,完善安全台账及档案管理。在安委会的领导下,参与重特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牵头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协调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成果,总结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8.制订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部安全工作职责
1.及时传递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文件要求,将集团公司行政会议中有关安全工作的内容及时通报给安办。
2.为集团公司开展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发生较大以上责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后勤保障。
3.建立健全集团公司车辆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培训和管理。
4.负责集团公司办公区域的防火、防盗、用电及保密安全工作。
5.参与因渎职失职、职工违章或腐败现象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工作。
6.做好安全管理台账及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与本部门工作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部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资金、票据、财务档案、有价证??/span>的安全管理。
2.按规定预算安全生产管理经费,保证必要的安全经费需要,监督、指导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预算中按规定专列安全专项经费,并监督、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3.负责与本部门工作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发展部安全工作职责
1.在组织编制集团发展规划、投资规划和新项目的前期考察论证、报审过程中,将安全工作纳入一并考虑。
2.在投资项目预算、决算编制及执行管理中,同时考虑相关安全费用的投入。
3.督促集团新投资项目完成有关安全的报建手续。
4.负责集团招投标项目合同中安全责任和安全条款的起草、制订和监督。
5.负责处置集团公司安全合同的纠纷,指导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安全合同管理。
6.负责与本部门工作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部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对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把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3.指导和协调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参与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严把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关,对影响工程安全的各类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坚决要求返工重建。
5.督促从业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
6.协助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总监办、项目部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建档、报备与监管工作。
7.负责与本部门工作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多种经营部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多种经营项目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
2.负责职责范围内服务设施及设备等的安全维护、保养和清洁。
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和汇报。
4.负责多种经营项目的消防、防火防盗及突发事件的意见演练工作。
5.负责与本部门工作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群团组织安全工作职责
1.协助做好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职工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
2.组织调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组织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教育党员、团员在安全生产和管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监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落实安全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
4.监督、指导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文明生产和安全维稳工作。
5.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与本部门工作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安全工作职责
1.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主体,依法独立承担安全生产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监管和群众监督。
2.总经理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安全工作的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领导班子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是本公司安全工作的第三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各生产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分级管理要求,认真负责地抓好日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履职到位。
3.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员、技安员和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加强基层单位的安全基础建设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内设科(室、部)和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依法管理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第一管理”的观念,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营、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在实行经济责任制时,必须有安全考核指标,明确安全责任和事故赔偿责任,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5.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生产一线明查暗访,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因整改周期长和资金困难的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
6.重视防汛、防火、防雷、防震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设备正常运转。落实运输车辆、企业设备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7.按规定标准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经费并专项使用。结合实际开展旅客运输安全标准化、“平安工地”、“反三违”等安全生产活动建设,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生产安全环境。各企业在新、改、扩建工程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建立职工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制,坚持每年按计划开展职工岗位安全技术科普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重点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发证,严格持证上岗,努力提高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企业法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生产安全的先进经验,表彰安全生产集体和个人。
9.按照《交通行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各类生产安全和运输责任事故;组建事故应急救援队,积极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责任事故再次发生。
10.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职工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无有效安全措施的生产活动有权停止作业,并汇报上级领导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
3.员工之间相互监督,有义务劝阻、纠正他人的违章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4.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评比、竞赛、管理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6.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关心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爱护和正确使用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办公设备和灭火器材,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安装拆卸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等劳动工具。
第二十条 各种劳动工具不得超负荷带病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及时报告上级申请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有毒有害的生产作业,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五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劳动条例和工作性质,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企业必须培训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 对超过国家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
第六章 检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及应急保障落实情况;安全标志标牌设置情况;各种消防器材的检验和维修情况、各种钥匙的管理情况、下班后切断各处电源及关窗锁门情况、有无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有无火灾隐患及其他不安全因素、各部门、各岗位危险源的管控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采用定期、不定期及日常检查的形式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月度检查、季度检查、半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和重大节假日前检查;不定期安全检查是根据公司的要求和公司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随时组织实施;日常安全检查是指每天下午下班后关闭公司大门前,由公司各部门安全员对其办公区域内的门锁关闭、窗户关闭、电器关闭、电闸关闭、有无易燃物等方面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工作要求:
1.各部门指定一名安全员,每天下班后对其部门工作区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2.重大活动及重大节假日前夕、每月末及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机构和综合部负责组织人员对所属单位进行检查。
3.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参加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安全大检查。
4.安全管理机构对各单位、各部门、各部位的安全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和各部门要予以支持和合作。
5.每次安全检查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要认真记录在相应表格上,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
6.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按要求的期限认真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同时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十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会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安全教育职责分工:
1.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各单位和各相关部门进行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2.各单位和各部门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3.各单位和各部门分别负责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财务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费用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1.每年9月份,各单位和各部门根据实际培训需求情况,制定翌年《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2.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所需人员、资金、设施。
第三十三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后,才能安排进入操作岗位。对调整工种的职员,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方能上岗。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电气、检测、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集团公司将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相符的条款,抵触部分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室通过,董事会批准后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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